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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用释法和判例来助推物权法落地
来源 新闻晨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26日 11:06 作者 王琳
 

 

  《物权法》的出台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建设中的里程碑,这部极具标志性的立法因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而备受关注。同时,《物权法》也被认为是最具法律专业性的立法之一,成批量的法学术语充斥其中,拉远了法律与民众的距离。在执行《物权法》的过程中,因对法条的理解不一而导致的法律纠纷大量出现。学者、律师的解释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众对释法的需要,但这些解释毕竟都是学理解释,在法律上并无效力。要助推物权法落地,还得依赖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囿于会期制,或因自己职责过于宽泛,故而很少行使立法解释权。在此情形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就格外被期待。在《物权法》正式施行一年七个多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正式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两部司法解释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应当说,最高法院的此次释法有助于推动物权法的贴地而行。

  当然,若认为仅有释法就足以保障物权法的有效实施,那就过于法治浪漫主义了。从语义解释上分析,最高法院的两份《解释》还远未能解释一部法律,而《解释》本身又有了新的“解释”的必要。比如在小区车位纠纷处理上,司法解释明确: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既是“共有”,是否小区所有业主人人可占而停之?如果物业服务公司将这些“共有”的车位,划归某部车辆专用停放,是否违背“共有”的规定?对于“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被挪作车位,有车的业主又如何来补偿无车的业主?这林林总总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很有可能碰到,但《解释》却不可能一一作出预断并事先予以明确规定。

  正如法谚所云: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成文法永远跟不上司法实践的脚步。作为审判经验的总结,此次最高法院推出两份《司法解释》,已然是在《物权法》正式施行一年七个多月后,下次的释法要等到何时还未可知。但个案却是不能等的,诉至法院的纠纷必须依据《物权法》予以解决,如何释法,实则操持在法官手中。若在司法解释之外没有其他的约束手段,法官就可能滥用其自由裁量权,“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就可能出现。

  从不久前公开的人民法院 “三五改革纲要”中看,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制度,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将是现实可行的应对之策。由最高法院颁布指导性案例,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和减少因法官能力、学识和认识上的原因之外的徇私枉法现象,使得一些企图通过枉法裁判牟取私利的法官无法乱作为。此外,这一制度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上的功用同样令人期待。

  法律是神圣的,法律又是世俗的。法律不能总是高高在上,而要贴地行走。物权法的落地,既需要最高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的精确释法,也需要能迅速回应个案纠纷的判例。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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