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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6日 07:14 | 作者:陈莹莹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在4日的第一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说,当前我国的物权法缺乏解决证券市场问题的必要规则。他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强立法解决规则缺失问题。
王利明指出,物权法是针对一般的交易,但证券交易中都是理性的经济人、理性的交易主体。因此,证券交易中的债务是否需要特殊对待,需要立法作出规定。
他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相关的立法,并解决相关问题:第一,关于物权法证券权益的变动和登记问题。他认为,要建立证券登记特殊的程序和规定,首先就要明确规定无纸化证券登记应该以登记为确切的归属意义;其次,要明确规定登记具体的事项、登记的程序、登记的职责;再次,关于登记的效率,比如说要在法律上确认有关权益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关于无纸化证券交易的担保制度问题。王利明认为,物权法中规定的有关担保制度是否能适用于证券交易担保,还有待研究。比如担保问题,哪些担保可以采用,哪些规则还需具体分析;担保物权的设立要点问题,是否仅仅限于登记,因为在无纸化证券的交易阶段,不同的交易担保设立方式都有一定的区别;关于要件担保是否应该在法律上承认的问题;关于留置企业是否应该承认的问题。他还表示,证券交易中的担保是否可以例外,确实值得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