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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登记不强制公证
来源 重庆商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3月22日 11:31 作者 聂飞;叶禹
      本报讯(记者聂飞实习生叶禹)“遗嘱、捐赠或委托书等证明,先公证再办理房产过户登记”,《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一条款备受关注,因为按照房产价格收取2%的公证费,将加重申请人的经济负担。
  昨日,《草案》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二审时,该条款被删除。
  假材料办了产权过户
  办理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该修订草案在一审期间,对“遗嘱、捐赠,或委托他人办理转户等书面材料先公证后,再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的规定,引起热议。
  法规起草方认为,作为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登记的部门(国土房管局),因缺乏技术等手段,对遗嘱、捐赠、委托书等重要书面材料,无法辨别真伪。工作中,经常出现一些图谋不轨的人,伪造材料将房产过户后变卖或转移,导致法定受益人遭受损失。为规避漏洞,所以设置了“必须先公证再过户”强制条件。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认为,这一款强制规定与公证法规定相冲突,同时加重了申请人的经济负担。因按公证法规定,公证费按房屋价格2%收取。一套价值100万房产,公证费就需2万元。
  二审时,市人大法制委采纳了意见,将该款规定在二审草案稿中删掉,取消强制规定,遵循公证法的自愿原则。
  为强化办理登记部门的责任,该草案新增一款:因公证、见证、认证材料或者勘测报告导致土地房屋登记错误,给权利人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公证、见证、认证、勘测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款规定,如国土房管部门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时,对书面材料未辨明真伪,造成了权利人损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开发商跑了未办产权证
  购房人可自主申请
  《草案》二审中,有意见认为,在生活中,购房人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但因开发商经营不善躲债务跑了,或将公司注销等原因,导致不能办理分户权证,引发较多社会矛盾。
  针对这些意见,《草案》二审中增加条款:商品房已办理初始登记、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或者预告登记,并且付清全部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消亡且未按约定,为购房人申请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购房人单方可向主管部门申请产权证。
  审议中,还有意见认为,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与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密切相关。而一审草案对产权信息查询制度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应当细化。
  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谈到,二审稿采纳了该意见,新增一款: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制度,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并为其复印资料提供便利。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农村“三权”统一登记
  市人大法制委认为,物权法确立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而在实践中,农村“三权”(居民房屋、承包土地、林权)登记量小、分散、程序不规范,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农村房屋、土地、林权的产权证认可度不高,影响“三权”抵押融资,不利于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加。
  为此,二审稿中在附则中新增一款“本市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表示,不管城市、农村,所有不动产由市级层面统一登记后,银行既能快速查询,又让产权真实性有了法定依据。银行放心了,“三权”抵押才能有效推动,激活金融资本“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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