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深圳商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7月21日 07:56 |
作者: |
彭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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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讯】(记者 彭琰)记者昨天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日前下发。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根据《办法》,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可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出资要求是: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持有不低于10%的股权。一般发起人应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并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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