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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信用评级面临三个障碍
来源 当代金融家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13日 16:23 作者 曹明
  文/曹明
  
  目前,中国市政债券的框架雏形业已显现,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简称“地方债”)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简称“融资平台债”)分别向一般责任型债券(简称“普通债”)和项目收益型债券(简称“收益债”)演化。在此过程中,开展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是建立地方政府公共融资的市场化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基石。
  目前,地方债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但国务院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统筹安排综合财力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对于未能按时偿付本息的,则按一定比例发行1~5年期新债券分年全部归还,或由中央财政在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时如数扣缴。换言之,中央财政不承担债券偿付的连带责任,完全由地方政府以自身财力承担偿付责任。因此,地方债属于普通债的范畴,地方政府信用评级自然是对其进行风险识别与定价的基础条件。
  2010年以来,监管部门发布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的系列规定,从体制定位、公司治理、股东责任、投融资与运营的商业化原则以及债务的还款来源、债务统计等若干方面确定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的基本特征,即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融资平台公司以自身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偿还债务本息。因此,融资平台债属于项目债的范畴。
  对于融资平台债的风险评价,地方政府信用仍然是重要的考察要素:地方政府作为融资平台公司主要的商业客户,仍需对融资平台公司为其提供的经济利益承担支出义务。因此,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是决定融资平台信用特征的关键要素。此外,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2010年6月30日之前的存量债务负有偿债义务的,仍需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偿债责任。因此,在存量债务到期前,融资平台债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普通债和收益债的混合特征,地方政府信用也需要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察。
  中国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对国内评级机构发展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提出了客观要求。国内主要的评级机构已初步具备了开展地方政府信用评级的执业能力和技术储备,但仍面临以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障碍:
  首先,发展地方政府信用评级面临政策限制。国务院办公厅曾于1995年发布了《关于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和进行信用评级的通知》,对地方政府举债和信用评级进行限制。但融资平台债的快速扩张,使得评级机构对地方政府信用评级进行研究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应当对该项规定予以修订,允许国内评级机构开发地方政府信用评级。
  其次,国内评级机构缺乏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实务的业务机会。目前,财政部代发地方债时没有进行信用评级,这一方面不利于地方债的市场化发展进程,另一方面也令国内评级机构缺乏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实务的业务机会,无法通过业务实践活动积累评级数据、验证评级技术、提高评级能力。因此,地方债发行应当引入地方政府信用评级,一方面为监管部门、债权人提供风险研判的参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国内评级机构尽快完善评级方法,提高国际竞争水平,形成市场影响力。
  此外,财政透明度目前尚无法满足地方政府信用评级的基本需要。由于预算公开仍需继续推进,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的地方政府进度不一,财政预算与执行、财政体制与管理、债务口径与统计等方面的透明度较低,信息披露的时效性也较弱,限制了评级依据的可靠性。同时,推动预算管理模式和财政会计核算体系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的改革,区分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项目,也是增强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可靠性的基础要件。
  (作者为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公共融资评级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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