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新财经 |
发布时间: |
2011年03月18日 18:04 |
作者: |
冀志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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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志罡:专栏作家 现居北京
政府在以房东身份收取土地出让金后,仍可以政府身份再收取物业税。两者并行不悖,于法于理,皆说得通。
从2010年开始,房地产政策就进入了纠结期。表面看,政策一次比一次严厉,决心也一次比一次大,但实际上,捉襟见肘的尴尬是明摆着的。从三次调控的具体措施看,仿佛想出什么政策就能出什么政策,但对于事关房地产发展的核心矛盾,却避重就轻。
以房产税为例,房产税是以房产市值为基础按年收取的财产税,纳税主体是房产的拥有者。而根据198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所有在城镇拥有房产的公民均须纳税,只是国务院决定对个人自用住宅暂免而已。因此,征收房产税其实很简单,取消暂免即可。但从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实施方案中,你能看到上述条例的半点影子吗?
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本来明媒正娶的物业税,已经在有司讨论经年,方案易稿无数,海内外经验准备了一箩筐,公众的心理准备也已相当充分,却在一夜间蒸发得无影无踪了。更绝的是,有司对此竟然没有任何解释。
据说,这是为了避开人大立法的漫长程序,好让房产税尽快出笼以制服失控的房价。显然,这又是一个为了眼前目的而推出的短期性政策。
以投机抑制投机,效果不言而喻。既是财产税,却又不对财产的拥有者征税,而是规定了一大堆莫名其妙的限制性规定,结果大家一看,根本没几个人需要交税。
这恐怕才是第三轮调控政策赶在春节前出台的根本原因。看来看去,经济手段不能用,不敢用,还是祖宗的老法子好用:直接限购,立竿见影。
那么,房产税怎么办?或者说,广义上的土地财产税该往哪去?
在中国房地产的基本制度中,税制乃一大重点。谁在为城市公共建设付费,谁又在享用公共建设的收益,决定了楼市财富的再分配。要改变分配不公的状况,唯一的办法是改变目前的城建筹资方式,由“先买受益,后买付费”改为“谁受益,谁付费”。
物业税之所以因争议巨大而放弃,主要原因是师出无名。目前的地价款——俗称土地出让金,已经指明是70年使用权的对价,通俗的理解,就是70年租金一次交齐。既然钱已然交齐,那物业税算不算重复收费?
这个理解,亦对,亦错。对的是,如果仅仅将政府看作楼市的交易对手方,政府只是房地产市场的一个利益主体,那么,70年租金一次性交齐,政府的确再没有理由向业主收取任何费用,因为这时的政府只是房东而已;这种理解的错误之处在于,在现行的房地产制度下,政府不仅仅是楼市的一方交易者,它同时还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运动员与裁判员这两种角色,政府一肩挑了。
由此,政府在以房东身份收取土地出让金后,仍可以政府身份再收取物业税。两者并行不悖,于法于理,皆说得通。事实上,这种情况虽然罕见,却也不是独有,香港就是一个政府卖地之后,跟着再来收物业税的地方。大陆的房地产制度不是师法香港吗?怎么差个物业税不敢学了?
物业税存在的逻辑基础是,不动产的归属,需要政府的保护;不动产的价值,更是完全取决于所处区域的城建开发水平、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发展程度,这些因素,同样高度依赖当地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
从权责匹配的原则出发,不动产业主们理应为所属区域的公共服务承担一些成本。至于购房款中所隐含的地价,只是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对价,并不是税收的替代品。只不过,中国政府是城镇土地的名义所有者,因此同时扮演了卖地者和征税者两个角色而已。
这种双重角色,使政府夹在卖地收益与公共利益之间难以取舍。这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房价地价能够飞上天,物业税却只能被悄悄抛弃,而房产税则完全变成了一场调控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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