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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应成立独立救助机构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18日 08:51 作者 谢雪琳
     《社会救助法》曾几经波折,至今仍未出台。曾参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再次提出了《社会救助法》的立法建议。
  两会期间,他提出议案称,应成立一个独立于政府公权力之外的救助机构,统筹负责社会救助。政府则应为该机构提供资金,并进行管理与监督。
  早在2008年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便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但此后一直没有动静。这使得中国至今仍缺少一份完整而统一的社会救助法案。
  社会救助箭在弦上
  近年来社会救助显得越来越必要。
  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委员的王利明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他在起草《侵权责任法》时就发现,仍有很多损害行为无法得到补偿。如发生车祸以后加害人逃逸、高楼抛掷物致害却无法找到加害人等,都使得被害人得不到赔偿,若不能得到社会救助,就处于无助的地位。因此有必要发挥社会救助的作用。
  此外,近年来,不少人因地震、泥石流、大火等天灾人祸而遭受重大人身财产损害,仅依靠自身力量和现有的救助渠道难以摆脱困境。
  另一方面,弱势群体、贫困人口的大量存在,也急需社会救助。
  中国扶贫办3月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时透露,截至2010年,中国的贫困人口为2688万。但在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沈雯发表言论称,因中国贫困线太低,导致过亿居民“被脱贫”。目前,中国的贫困线标准为人均年纯收入1196元。而据新华社报道,如果按照人均每天1美元收入的联合国标准,中国仍有1.5亿贫困人口。
  王利明在议案中还提到,由于父母患病无力抚养子女,以及父母不尽监护义务等原因,也造成某些儿童成为社会的边缘群体,急需获得社会救助。例如,对于自救性的乞讨儿童,没有一个统一机构负责收留,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中国社科院教授于建嵘就正在为建立民间儿童福利机构而奔忙。前期,他曾多次与民政部门交涉,却一直被推诿。昨天,于建嵘告诉本报记者,在找到保定红十字会为主管单位后,才终能在民政部门注册,建立一家位于河北保定的儿童福利机构,预计3月底之前能够成立。
  建立一个独立的救助机构
  而王利明却希望能够建立一个统一而独立的救助机构,来统筹、实施社会救助。他告诉记者,他的议案重点,便是建立一个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救助机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投入,同时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资金。目前已经成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都应当纳入社会救助基金之中。而相对于已有的社会福利机构,他说则需要由这一大的机构来统一整合。
  他在议案中表示,社会救助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公权力之外的,其具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应当有严格的规章制度限制其行为与权限。另外,由于政府在社会救助中权责的特殊性,必须通过立法界定政府的责任,使社会救助的管理内容合法,权责明晰。
  “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投入资金,并管理、监督这个机构。”王利明说。
  而社会救助的对象,则主要包括弱势群体、经济生活极度困难人士、孤寡老人、失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自救性的乞讨儿童。同时,对救助对象应当有便捷的认定程序,并及时进行公开公布,接受人们的监督。
  此外,社会救助法还须规定主体资格、救助程序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受害人获得社会救助的程序,包括如何申请、如何审查、如何回复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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