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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终于又调整了
来源 理财周刊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09日 17:03 作者
      在现行的税制结构下,减税的对象并不限于个人所得税,对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影响更大、更有实质意义的减税举措,可能是在包括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在内的流转税上。

  本刊记者张学庆

  个人所得税法即将进行调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会议认为,为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并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温家宝表示,新的措施出台后,会使整个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受益,这是中央政府今年给百姓办的第一件实事。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是9级累进税率,最新的一次调整是2008年3月1日,将起征点由原来1600元调整为现行的2000元。

  不得不调整

    “这次个税调整的幅度较大,不仅是减除费用标准,而且还有税率的级次级距。”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说,“但还是属于政府‘被动’调整。随着物价的进一步上涨,现在很多农民工的月收入都超过了2000元,如果个税标准再不作调整,那不是成笑话了。”事实上,目前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已经开始被征税。如果这次个税起征点上调至3000元,将使得一部分低收入人群的赋税负担减为零,对提高中低阶层收入有积极意义。但中国社科院财贸所所长高培勇认为,实际上并不能真正有效起到减轻中低收入者负担的作用。因为个人所得税包括11个税种,而这只涉及个人所得的第一个类型——工薪所得,其他的个人所得类别则没有进入视野。对于不同纳税人而言,即使在同样的收入水平之下,由于家境不同、负担状况不同、居住环境不同、生活费用不同,其所应扣除的费用标准也应有很大的差别。收入差距是综合的,不是单一项目的差距。因此,仅单一地提高个税起征点,不能发挥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级距扩大有利中低收入者

    个税最高税率的设定目前存在争议,胡怡建认为,最高税率这次可能不一定会动。但个税改革调减级次后,可能从9级税率减少到5~6级税率,而相应的级距扩大后,可使中低收入者复合到最低的一、二级税率之上。

  比如现在的税级划分是,在起征点2000元之上,“超过500元至2000元”税率10%,“超过2000元至5000元”税率15%,这样的税率对中低收入者会有影响。如果把两者之间纳税距离扩大些,直接将超过500元至4000元或者5000元定为一级,那中低收入者将受益。

  应更大范围减税

    其实,从2008年的税收收入结构可以清楚地看出,政府每取得100元税收,只有6.4元是以个人所得税的名义收取的,而以各种隐含于商品和服务中的流转税形式收取的,则有60元以上。“一瓶饮用水、一包香烟的价格中都已包含着税收。”高培勇说。

  在现行的税制结构下,显然减税的对象并不限于个人所得税,甚至主要的着眼点不应在个人所得税。对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影响更大、更有实质意义的减税举措,可能是在包括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在内的流转税上。

  个税改革自2003年提上政府议事日程,便确立了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收的目标,即个税征收在现行分类征收基础上,逐步引入综合征收模式,对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所得等收入综合征收,并考虑纳税人家庭情况的不同,对税收减免作个性化扣除。

  但7年多过去,除了两次上调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不断加强征管外,个税改革离最终目标还相距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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