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深圳商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9月30日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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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央行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今后,境外机构依法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可以申请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但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办理现金业务,账户内的资金也不得转换为外币使用。
《办法》规定,境外机构符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可选择境内任意一家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当境外机构开户时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设定有效期限,且有效期限届满的;政府主管部门禁止境外机构继续在境内从事相关活动的;按境外机构本国或本地区法律规定,境外机构主体资格已消亡等情况出现时,境外机构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逾期将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将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为对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有效管理,《办法》要求,银行对境外机构的本、外币账户以及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有效区分、单独管理。银行在编制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时,应统一加前缀“NRA”。
《办法》明确,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境外商业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以及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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