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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获准投资银行间债市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18日 03:52 作者 贾壮;孙媛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8月18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人民币资金回流投资渠道拓宽

证券时报 记者 贾壮 孙媛

  本报讯 为了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拓宽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相关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试点,并对试点期间境外机构的范围、准入方式、投资运作模式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通知所称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是指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参加跨境服务贸易试点的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适用通知有关规定。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为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央行货币合作、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
  试点期间,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和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均可申请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投资。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境外机构可在核准的额度内,以其开展央行货币合作、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另外,《通知》还从运作模式、关联交易、市场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防范风险,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目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交易流通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金融债券等10多个品种,是人民币机构投资者进行流动性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平台。允许相关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可为境外机构依法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提供一定的保值渠道,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必要配套举措,将有利于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开展。
  分析人士认为,此举也可视为助推人民币国际化的又一重要动作。“人民币的国际化不仅仅要求人民币承担贸易货币角色,还要求人民币逐步承担投资和储备货币的角色。允许境外机构投资人民币债券市场,是人民币向后两种角色转换的前提。”中国社科院世经所国际金融室副主任张斌说。
  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陈德霖昨日表示,新安排的出台为香港的人民币资金和金融机构开通了一条在内地投资的出路。这可以促进香港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进一步发展,并增加香港的人民币离岸业务的吸引力。他指出,金管局欢迎这个新安排,并会了解进一步情况并及时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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