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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境外机构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
来源 长江商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18日 11:25 作者 王信川
  投资资金应为其依照规定开展央行货币合作、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

   本报北京8月17日讯记者王信川报道: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宣布,允许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港澳地区人民币清算行、境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参加行等三类机构,以人民币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即日起开行试点。
  央行今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应为其依照规定开展央行货币合作、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
  根据规定,境外央行进入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向中国央行递交书面申请,递交内容包括:本机构基本情况、人民币资金来源及规模、拟投资额度及计划书、债券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等。港澳地区人民币清算行及境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参加行除需递交上述材料外,还需额外提供与境内代理银行签署的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
  今后,得到中国央行允许的境外央行等上述三类机构,将可委托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境外央行和港澳地区人民币清算行还可直接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债券账户,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
  中国银行间债市可投资的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金融债券等10多个品种,是人民币机构投资者进行流动性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平台。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至今已扩展至20个省区市,持有人民币的境外机构逐步增多,存在购买人民币金融资产的需求。此次允许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市,可助人民币回流。
  和投资人民币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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