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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来源: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14日 07:32 | 作者:卢铮
□本报记者 卢铮
国家外汇管理局13日发布《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摒弃了实践中因历史原因只能由外资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的做法,规定境内符合条件的全部中外资银行均可以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提供金融服务。 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通知》自8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条件、使用范围及管理原则等。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内发生收支,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余额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此外,《通知》还加强统计监测和风险防范。要求银行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进行统一标注NRA,并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境内银行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业务,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 外汇局相关人士表示,《通知》填补了现行法规在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方面的空白,有助于防范风险,防止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成为资金非法流出流入的渠道。 据外汇局不完全统计,近几年,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大约每年近2万户,截至去年底,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超过10万户。但除对数量相对较多的离岸账户进行了规范外,对境外机构在非离岸银行部门开立的其他外汇账户,没有统一制定相应的规定予以规范。导致这些外汇账户带来一定程度的管理隐患,金融动荡情况下更容易成为外汇资金大量进出的渠道。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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