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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选举法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05日 09:02 作者 赵杰
    赵杰
  
  刚刚过去的2009年下旬,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连续进行了两次审议,其中有两个关键词颇受社会关注:平等、直接。
  和这两个关键词相关的修改,其一是拟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人大代表”;其二是对直接选举程序拟作出完善。
  而前者被认为是我国选举制度实现平等原则的重要一步。
  我国现行《选举法》最早应追溯到1953年,当时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当时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直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1979年该法首次修订时,规定选举全国,省、自治区,自治州、县的人大代表时,该比例分别为8∶1、5∶1、4∶1。
  该规定实施了16年,至1995年该法再度修订时,该比例统一修改为4∶1。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接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该法修改纳入今年立法计划。草案的修改在去年进行了两次审议,按照立法程序,至少再进行一次审议方可能通过。
  不过在平等原则实现划时代突破的同时,学界广泛关注的直接选举程度较低的问题仍待未来逐步解决。
  还有一个处于激烈争议中的关于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办理县乡换届直接选举的问题。该问题的提出由上世纪末农民工的大范围和大幅度流动所决定,发展十余年来,其解决已显得迫切。
  但是,争议激烈。有意见认为,对于流动人口在一个地方有一定居住期限且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的,适宜在居住地参选;但是也有意见支持户籍地的选举为主的原则;另外有意见则认为由于农民工等流动人口流动性非常大,按照现在登记选民的做法很难组织选举,组织选举的难度过大,等等。
  但是在对这一同样事关“平等”问题的修改上,所有意见在大的方向都是一致的,就是要保证所有人的政治权利,争议也只是在步骤和过程层面上展开。
  因此,问题的解决将只是时间早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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