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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审议:方便农民成亮点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24日 10:25 作者 宋伟;毛磊
 

  6月23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草案)三审稿。很多委员表示,经过前两次审议修改,草案内容已日益完善,建议这部法尽快出台。

  强化调解的作用

  在草案三审稿中,加入专章规范调解,法律名称也增加“调解”二字,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裁法”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对此,方新委员认为制定本法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说:“草案充分吸取了常委们的意见,强化了调解的作用,我表示赞成。”索丽生委员说,农民有不少纠纷,希望通过调解或者比调解更正规的仲裁来解决,但是并不希望告到法院去。“根据我本人参加的调研,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大多数案例确实是以调解告终的。现在把‘调解’的分量写得更重了,并把‘调解’写入法律名称中,是为了强调应该更多地注重调解程序,我认为完全可行。”

  李传卿委员说,专设调解一章,对高效、快捷地解决纠纷作用重大。

  仲裁不收费引争议

  草案三审稿规定,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只需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依据草案三审稿,一旦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农民可以申请仲裁的途径将更加便捷。三审稿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草案三审稿同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对此,有委员和代表提出异议,吴晓灵委员认为,如果土地纠纷仲裁对申请人不收取任何费用,可能会造成有事就找的现象,会引起更多纠纷。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认为,任何国家的仲裁都收费,如果仲裁不收费用可能会带来不花钱的恶意告状。

  防止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草案三审稿规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黄辉球建议仲裁员的选聘条件应当规定为,在当地威信较高,处事公正,有处理民事纠纷的能力,并熟悉土地承包法律的居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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