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16日 10:00 |
作者: |
赵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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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杰 信用卡,以“信用”为名,却不料进入市场后,便出现了诸多导致“信用扫地”的案件。从进入本世纪开始,此类案件频频见诸媒体。 于是,在2005年2月28日正式颁布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五)》中,专门为信用卡列出四条,明确了相关罪名和情形。但是,这毕竟是基本法的规定,相对笼统,其意义不过与时俱进,从罪名和原则上解决无法可依或少法可依的问题。 2006、2007年,全国各地法院纷纷办理修正案实施之后的首期信用卡相关案件,并且查处的案件形形色色。随后,这类案件开始呈现从个人到团伙、从具体行为到产业化、从国内到国外、从传统方法作案到利用高科技作案等发展特点,手段越来越隐蔽,案情也越来越复杂。 因此也有了昨天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最高院副院长熊选国“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的论断。 而这一切使得此类案件变得棘手,也成了一部细致的、操作性强的司法解释出台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在此关口却又产生了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金融危机,使得这一步骤更显紧迫。 2007年以来美国因个人房屋不良贷款引发的“次贷危机”和蔓延全世界的“金融危机”,以及近几年有的国家和地区陆续出现的因信用卡不良贷款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都充分反映了信用卡风险管理关系到全社会经济秩序和信用体系的安全稳定。 纵观这一司法解释,关于恶意透支等的犯罪行为显然代表了此类案件频发背后的突出且一致性特点,当然,它也是出于经济安全计,而应和了金融危机背景之下的特殊性要求,同样也不影响其有效的持续性和长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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