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备受关注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作了进一步明确,提出“将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具体办法”。不过,国家层面的并网技术标准尚未出炉,电网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具体办法”短期内仍将是行业悬念。
电网瓶颈有望打破
“修正案”再次重申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规定按照规划建设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所发电量,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
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理事长周小谦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原《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全额收购”实践证明是做不到的,但可以考虑将可再生能源电量上网比重作为强制责任,明确规定给电网。此次修改将可再生能源电量上网比重作为强制责任,明确规定给电网,这就比较可行。下一步可以考虑给电网企业补充它为了吸收风电所必须提供的很多附加服务,包括科研、预测风电等成本,以激励其接收风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蒲海清表示,通过此次修正,进一步明确了规划指标内全额保障性收购的问题。原来有保障性收购,但执行难。这次提出了“在规划的指标内”,而且提出了监督执行的机构,即电监会和能源主管部门。
除了规划应该有的内容之外,此次特别添加了“配套电网建设”的规定。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王斯成研究员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由于电网的接入一直落后于可再生能源电场的建设,因此造成了发电无法即时送出,风场、太阳能电场闲置。我国可再生能源多分布在西北地区,而当地电网容量较小,基础设施落后,这决定了电网要实现全额收购的目标,必须加大对电网建设的投入,并推进智能电网的建设进度。此次“修正案”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问题的解决,而发电并网受到法律保障,新能源的整个产业链都有望受到拉动。
并网标准“犹抱琵琶”
国家电网公司有关人士表示,此次“修正案”相比第一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可行性更强,表现在对电网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规定上补充了条件,即要求并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电能必须符合并网标准。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电网全额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电能质量肯定是要“合格”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指标。不过,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国家层面的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发电的并网标准,相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
据记者了解,国家电网公司在今年7月份发布了《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试行)》和《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试行)》,作为企业标准生效。未来国家级层面的并网标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参照国家电网的相关标准。但是电网建设需要巨额投资,即便国家级并网标准确定之后,可再生能源项目要实现理想中的充分并网使用,也绝非一日之功。
补贴政策更加细化
此前一直成为关注重点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是否过热的问题,也反映在本次《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结果中。
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热潮使得投资者和很多地方政府盲目地投入新能源产业中。8月份以来,风电设备和多晶硅的制造已经被列入抑制重复建设的名单中。
针对这种情况,审议结果将国家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地方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要求更加细化。
根据审议结果,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的参照内容中,添加了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同时,还特别细化了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具体内容:按照审议结果,具体内容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而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蒲海清表示,此次修改国家财政支持的内容也更加细化。草案中原有的“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将修改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同时细化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目前中国在销售电价中按照每千瓦时2厘钱的标准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照此标准,2009年全年预计征收45亿元左右。
蒲海清认为,此次将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合并在一起,将改变此前过于分散、无法起到实质作用的困境。“修正案”激励新能源发电企业提供“优质”电能,有利于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规范、可持续发展,也间接对新能源发电设备的技术水平、质量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有利于产业的长远发展。

《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重要内容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