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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依法享有14项权利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04日 09:45 作者 李丽辉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第一次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整理,列明了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公告指出,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依法享有14项权利。具体包括: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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