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公民,纳税是我们应尽的义务,但与此同时,我们究竟享有那些权利?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首次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了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其中,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共有14项。
公告显示,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14项权利,包括: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等。
对于这些权利,国家税务总局也分别做出了解释。比如纳税人享有的保密权,就意味着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将依法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不过,税收违法行为不包含在保密的范围内。而纳税人拥有的税收监督权,则意味着纳税人有权对税务人员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权利等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与此同时,纳税人也必须履行10条义务,包括: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等等。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公告的发布有助于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纳税人与税务主管部门在征纳过程中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