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北京商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03日 10:44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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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国务院近日颁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昨日解答有关细节时表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和“三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不完全相同的一种外商投资方式。 虽然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设立“三资”企业需要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但为了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利用外资,便于外企或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本办法规定对外企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实行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制度,不需要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也就是说,外企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申请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法制办负责人还表示,外企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如创业投资企业、私募基金等,是否存在较大的风险、存在什么样的风险,有没有必要采取相对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目前还缺少必要的实践经验,有关方面认识也不一致。为稳妥起见,办法对这个问题做了一条留有余地的弹性规定,即:国家对外企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谓外企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外企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企或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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