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北京商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23日 09:00 |
作者: |
孟凡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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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将从90天延长至180天。 根据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是指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必须在比对相符后才能抵扣,比对信息异常须在审核检查完成,认为是正常的海关缴款书后才可以抵扣。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将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明确,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来规定的90天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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