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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新规减轻个人转租房屋税负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27日 07:49 作者 朱宇
 
  国家税务总局11月26日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解读,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最近,国税总局下发《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总局对此解读称,当前,一些纳税人出于谋利或者其他目的,将所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方赚取租金差价的情况时有发生。考虑到个人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是财产租赁所得的成本,《通知》明确规定,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为便于管理和堵塞漏洞,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的合法凭据,否则,不允许扣除租金。
  此外,为便于政策衔接,对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问题也重新进行了明确,即: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首先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其次扣除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第三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最后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经上述减除后,如果余额不足4000元,则减去800元,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则减去20%。(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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