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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三种情形不征个税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16日 03:44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6月16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出现3种情形不征个人所得税。
  这3种情形分别为: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通知明确,除上述3种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通知还规定,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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