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华工商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2月11日 12:50 |
作者: |
魏文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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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当中,有的家庭就业人口多,有的家庭就业人口少,而无论家庭就业人口多或者少,所有家庭的家庭成员都需要生活与消费,在这种情形下,单纯按就业人口收入征缴个人所得税,而不虑及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明显对那些就业人口少的家庭不够公平。如果个税征收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实行就业人口收入与家庭负担因素相结合的征缴办法,就能让无论就业人口多少但总收入相近的家庭缴纳相差不大的个税金额,使其家庭成员保持大致相近的生活质量与水平,这样的个税征收办法无疑相对更为公平、公正。 现实生活当中,有的家庭尽管其就业人口收入不算很低,但是由于其就业人口少,非就业人口多,对其就业人口同等征收个税,可能会令其家庭生活变得更为困难,这样不考虑家庭负担因素的单一个税征收办法,显然不是很够人性化。如果个税征收考虑家庭负担因素,结合就业人口收入与家庭负担因素综合征缴个税,则能一定程度地减轻就业人口少家庭的经济负担,适度提升其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与水平,这样的个税征收办法相比之下无疑更为人性化。 其实,征收个税考虑家庭负担因素,实行按就业人口收入与家庭负担因素相结合的个税征收办法,也是世界上不少国家与地区的通行做法。如:美国个税就有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根据纳税人家庭不同收入状况分别确定个税起征点;德国政府针对不同家庭情况采取不同的个税起征点,已婚家庭子女未满18岁、或者子女在27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等情况可以少缴个税;法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高额累进制,经济状况和子女数量不同,家庭缴纳的所得税也不同。国民收入水平普遍较高的发达国家征缴个税尚且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像我国这样一个国民收入水平普遍不高、人口众多的国家,显然更应当实行按就业人口收入与家庭负担因素相结合的综合个税征收办法,以切实减轻国民的税收负担,促进国民生活质量与水平的提升。 无论在什么时候,政策与制度的人性化都是政府应当追求与努力实现的目标,如果说以前国家财政相对困难,实行个税按就业人口收入与家庭负担因素综合扣除有一定的困难,在当前促进民生成为政府首要追求目标之一、国家财政收入总体上趋于日益丰盈的今天,实施考虑国民家庭负担因素的综合性个税征收办法,显然更有尽快被提升到议事日程的必要性、紧迫性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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