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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来源 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03日 09:16 作者

 

  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通知,明确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通知称,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称,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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