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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补贴计征个税条例还应细化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17日 08:12 作者 张贵峰
  张贵峰
    根据税务总局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通讯补贴等,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9月16日《潇湘晨报》)
    首先,应当承认,这一针对个人所得税的最新 “堵漏增收”措施,有其合理性。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事业单位尤其那些垄断性质的单位,以及不少党政机关,存在这样的收入分配现象――为规避个税的征收,有意无意之中将大量原本属于 “工资、薪金”范畴的收入,以各种名目繁多、花样翻新的补贴形式发放,如交通、通讯补贴之类。这正如税务部门指出的:“有的企业以车贴、通讯费等方式向员工发放现金,最多的每位员工每个月发放金额达3000多元……”
    因此,将这些补贴纳入到个税计征范围之内,还原其“工资、薪金”的本质,无疑是必要的。一方面,有利于规范一些单位部门不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遏制畸高的垄断福利、权力红利,促进收入公平;另一方面,也能帮助税务部门实现“堵漏增收”,增加财政收入。
    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补贴和补贴其实也并不是完全一样的――许多企业、单位如民营私企,其给员工所发的交通、通讯补贴,就往往名不副实,甚至可以简单地视为“工资、薪金”的变种、另类形式。比如物流企业的送货、投递员,开着自己的车送货投递,公司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如报销油料费、停车费等,实际上就与工资、薪金完全无关――仅仅是对其 “私车公用”消耗的一种必要补偿。再如企业推销、销售人员,在联系、沟通客户过程中所必须的通讯补贴,也是如此。因为在这里,员工虽然领取了交通、通讯补贴,但扣除自己付出的成本之后,事实上并没有多少额外的“所得”,有时还可能要倒贴,没有“所得”自然也就谈不上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笔者注意到,税务总局在提出“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的前提。这事实上也就是承认了,交通、通讯等补贴确实存在补偿因公支出的情况。但现在需要进一步厘清和细化的问题是,“一定标准”究竟是什么标准,将以什么依据来具体测算衡量,并保证它的公平?昨天也已经有相关人士指出,这是由税务总局大企业司针对一些大国企,尤其是垄断央企的隐性福利采取的征税政策,跟普通老百姓的关系不大。那么,怎样的企业列入征收范围?
    实际上,目前在我国,基于收入差距拉大的背景下,“个人所得税”中的“个人”,其实也是各不相同的。其中,既有所处单位性质不同带来的企业、事业、机关的差别,也有因市场化程度不同造成的垄断与非垄断的差别。因此,任何个税政策的调整、修订,要确保其充分的公平性,都不应忽视这些差别而简单地一概而论,否则,难免就会伤及无辜,进而损害其内在的公平公共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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