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9日获悉,为严格防止跨国企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加强对跨境关联交易的监控。
通知称,各地税务机关要重点调查通过各种途径将境外经营亏损(包括潜在亏损)转移到境内以及将境内利润转移至避税港的跨国企业,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
另外,税务总局在近日下发的通知中明确,对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