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09日 08:40 |
作者: |
李雁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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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文 企业清算按实际交易价计税 ⊙本报记者 李雁争 8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为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的企业清算业务提供了框架式指导。 通知明确,被清算企业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上海通和咨询公司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潘湘成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这一条款与新会计准则强调公允价值的精神一致,更符合清算业务的实质。 在通知出台前,企业应根据清算所得纳税,但是按照账面价值扣除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后的原则,清算所得已经等于零,再扣除各项清算费用和损失后,就会出现负数结果。所以,一般企业清算时不需要纳税。 潘湘成指出,由于账面价值反映历史成本,公允价值是现在“理所当然”的价值。对公司而言,会计清算所得和税法清算所得差异很多,增加了清算难度。 对此,通知明确,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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