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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宣布:QFII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21日 09:20 作者 朱宇
    国家税务总局20日宣布,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指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QFII所得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各地税务机关应了解QFII在我国从事投资的情况,及时提供税收服务,建立税收管理档案,确保代扣代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专家介绍,2005年底,经国务院批准,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于所得税却没有明确规定。一直以来,QFII所得税问题悬而未决,大多数QFII在所得税问题上都是先代为扣缴,但也有部分QFII不计算所得税。
  专家表示,国税总局明确QFII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实际源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实际执行10%的优惠税率。
  国税总局上述通知还称,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专家介绍,为了避免双重征税,我国与世界上9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根据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一般原则,境外企业在我国取得的收入适用我国税率。因此,国税总局的上述表述,实际是简化了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企业的工作,支付企业只需考虑我国税法预提所得税即可。
  市场人士认为,QFII所得税涉及的只是利得部分,与营业税相比数额较小,在我国税收收入占比中也是微不足道的,QFII不会因此政策而出现大规模撤离现象。明确QFII所得税制,根本目的不在于增加税收收入,而是通过税制的明确,完善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则,吸引更多退休基金、共同基金等大型海外投资机构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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