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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跨区经营企业合并纳税可先总后分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09日 09:31 作者 朱宇
    国家税务总局5月8日公布有关通知,明确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通知指出,对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的企业,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总局有关规定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其后按照国税总局有关规定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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