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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按利润分配决定日确认投资收益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06日 08:06 作者 李雁争
 
  ⊙本报记者 李雁争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通知》还明确,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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