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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生产消费环节不得变相加价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1月21日 08:32 作者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昨日发布通知指出,为保证今年暂减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顺利实施,将加强市场监管,防止生产环节、消费环节变相加价,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不得以配置调整、收取“提车费”等名目进行变相加价,以确保消费者真正受益。
  两部门强调,汽车生产企业要加强企业管理,加大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满足汽车消费者需求。汽车经销商要和生产企业加强合作,及时反馈市场需求信息,保证相关汽车商品货源充足。
  为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需求,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经国务院批准,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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