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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黑名单十一施行 责任人或10年禁入药业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8月16日 08:35 作者 马晓华
    纳入“黑名单”的相关责任人员,药品生产经营者十年内不得聘用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这一规定,无疑将对整个行业起到震慑作用 

  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受到“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的责任人员,也应当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在经过一系列的整顿之后,国家药监局对药品的监管越来越强。
  昨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对于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一项积极探索,旨在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督促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震慑违法行为。”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王良兰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被纳入“黑名单”的不仅仅是企业,还有责任人。王良兰说,纳入“黑名单”的相关责任人员,药品生产经营者十年内不得聘用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这一规定,无疑将对整个行业起到震慑作用,直接关系到一个人在医药行业的职业生涯,且一“黑”即为10年。
  《规定》还明确,符合七种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应当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其中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等。
  国家药监局所公布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将公布其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公布期限届满,“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转入“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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