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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紧箍咒严防八类违规行为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8月16日 06:20 作者 尹振茂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8月16日证券时报第1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尹振茂
  八类行为将于10月1日起被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并对相关生产经营者实施禁入,凡登上医疗器械“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将被十年禁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昨日发布的《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中明确列出了八类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行为,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违法生产医疗器械产品;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批文;查处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逃避监督检查;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或故意违法行为;此外,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受到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的责任人员也将被列入“黑名单”。
  而在公布药品安全“黑名单”时,对相关生产经营者还将按照行政处罚决定,公布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其中,对“医疗器械方面黑名单的责任人员”行为的禁入期限最长,相关药品生产经营者十年内不得受聘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在公布期限届满之后,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其政务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设置的“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还将转入“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该《规定》还要求,监管部门在办理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对照“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进行审查。对“黑名单”中公布的违法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将记入监管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监管人员违反该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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