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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经适房上市政策引起质疑
来源 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20日 11:02 作者
 

  【新华社广州4月19日电】广州市政府网站17日晚公布:2007年12月18日后新购经济适用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后可租售,产权人届时向政府缴纳80%土地收益。

  广州经适房“新规”引发质疑

  4月17日,广州市政府网站公布《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规定明确提出:2007年12月18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后可上市,产权人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发布方署名为“广州市财政局和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规定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3月广东刚刚出台《保障性住房创新实施条例》中提出,逐步将广东省现有的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全部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

  因此,有业内人士质疑,在上位政策“停建改租”出台后的敏感点,发布经适房交易细节的规定,其背后用意存疑。也有媒体质疑,该新规可能与保障房销售不佳有关,此举是为了促进保障房销售。

  政府回应:只是“旧规细化”

  18日上午,记者致电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国土房管部门并不是信息发布主体,对发布情况并不了解”。该负责人强调,这条所谓的新政策“其实也并不新,只是对旧政策的细化”。

  早在2007年,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7部委就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其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也可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而据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介绍,广州市也在2007年出台了相关政策,方向与国家和广东省政策一致。

  但为何旧规定在这一时刻“重新发布”,广州大学商学院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陈琳认为,2008年广州分配了首批经济适用房,如今5年期将近,此次出台可能是为即将到来上市交易期满提供法规确认。

  三模式试点堵住保障房投机漏洞

  专家表示,广州“旧规细化”之所以引发社会如此大规模的关注,就是因为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流转和交易此前多次出现问题,个别保障房在分配时沦为腐败和投机的工具。

  记者观察发现,当前国内完善保障房流转的试点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北京采取的保障房“体制内循环”,保障房只能卖给政府,再由政府重新出售给申请轮候家庭,使保障房“内部流通”;二是上海试行的“有限产权”模式,政府和住户共有产权,住户若干年后可回购政府产权;第三则是广东新近出台的暂停新建经适房,改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保障房“产权退出”模式。

  陈琳表示,虽然广州方式引发了质疑,但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保障房并非不能上市交易。“广州在政策中明确保障房增值收益80%收归政府,已经在很大程度降低了购房者倒卖的收益”。

  专家提醒,接下来仍需注意两方面问题,一是政府如何确定保障房购买和出售时的差价,这关系到规定能否真正执行到位;二是如何明确政府回购收益的使用,这关系到保障房能否循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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