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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卖暴露发动机编号作假
来源 汽车007周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24日 15:32 作者
 

  本报讯 沈女士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得价值42800元小轿车一辆,并委托销售商代办沪C牌照的上牌以及保险等手续,共付款51000元。

  一年后,沈女士将该车转卖给他人,当其去上海市公安局第三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转户手续时,被告知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因为该车的发动机编号不符合上海上牌的标准。沈女士对转卖的第三人的违约,最终支付了违约金5000元,并收回了汽车。

  为此,沈女士找到销售商要求将汽车退还,并要求销售商做出赔偿。但销售商称,发动机编号错误是由于厂家在生产时误将企业内部编号FD刻录在此款发动机上,承认自己有责任,愿意将汽车作价收回。但消费者要价过高,公司难以接受。

  经消保委协调后,由于双方对汽车作价意见相异,不能达成共识,调解终止,建议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消保委专家表示,本案中,销售商虽然承认自己有责任,但在为沈女士办理上牌手续时明知该车可能不能上牌的事实,却没有及时告知消费者,侵害了知情权。由于消费者的不知情,就没有选择其他销售商,直接在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汽车,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因此该销售商也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因此,沈女士要求销售商退车并赔偿其损失的要求是合理的。如果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沈女士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正确的选择。

  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因受欺诈而为的合同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从事某种民事行为。本案商家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欺诈一方必须出于故意。欺诈一方首先要明知其行为是虚伪的,是故意制造假象并有可能使对方陷入错误的状况。其次,欺诈者意识到自己的欺诈行为会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而使对方当事人蒙受损害而故意为之。第二:须有一方欺诈另一方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捏造虚假或隐瞒事实;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如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向对方告知商品的瑕疵,而不告知。

  评析>>>

  消费者并非专业人士,关于机动车编号对于上牌的影响无从知晓,因此消费者并不存在过错,对此类事件也无法自我保护。因此,在双方协调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消保委建议沈女士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在商品的买卖过程中,不排除一些商家采用不正当的欺骗手段为自己谋求利益,消费者在上当受骗后往往考虑维权过程艰难,选择妥协或放弃。在此提醒消费者,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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