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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所赚差价需缴纳个税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27日 08:59 作者 朱楠
      国税总局昨发文要求转租取得要纳税 民间多不签合同监管有难度

  东方早报记者 朱楠 实习生 施文  

  针对目前房屋租赁市场上“二房东”将承租房转租给第三方赚取租金差价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昨日下发《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表示,当前一些纳税人出于谋利或者其他目的,将所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方赚取租金差价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类现象,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个人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是财产租赁所得的成本,《通知》明确规定,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为便于管理和堵塞漏洞,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的合法凭据,否则,不允许扣除租金。

  此外,为便于政策衔接,对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问题也重新进行了明确,即: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首先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其次扣除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第三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最后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经上述减除后,如果余额不足4000元,则减去800元,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则减去20%。

  这项规定不仅规范了税收政策,减轻了个人承租房屋再行转租的税负,同时规范了税收管理,有利于减少税收流失。

  不过,对个人房屋租赁及转租征收个税在实施过程中尚存诸多障碍。业内人士表示,由于房屋租赁多为民间行为,不少房东和租客之间连一份合同都没有,转租行为则更为隐蔽,这使得相关部门对房东及二房东房屋租赁所得征收个税时,对是否属于租赁或转租行为难以界定,对房东及二房东的租金所得也难以确定。

  更重要的是,房东缴税是房东自觉向税务部门上报自己的出租房所得,由税务部门核算后开具发票,而绝大多数房东并没有主动纳税的意识。同时,不少承租人担心房东会把这一部分的税收转嫁到房租上,因此也乐于配合房东偷税漏税,给相关部门征税带来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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