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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出台文件规范股权转让税收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02日 08:50 作者 陈雯

    □ 实习记者 陈 雯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28日公布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明确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转让资产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税总局称,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报记者就此咨询了外经贸大学的的税法专家王素荣教授。
  《证券日报》:请问王教授,为什么国税总局要公布这项条例?
  王素荣:控股股东是自然人,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转让资产,相当于分配股利,增值税是必须得缴纳的。这就相当于商品一旦出了企业的大门,就需要征税是一个道理,同销售一样对待。已经不属于企业内部的关系,属于企业外部转换、交易的范畴。
  《证券日报》:对于已经转让资产的公司是否要补税呢?
  王素荣:只有涉及买产权和股权方面的情况不需要交增值税,但是涉及到转让资产的情况则不可以免征。
  即使这条规定前已经将资产转让给控股股东的,还是要补税。如果是主动补交税款,则在完税款后,只需要缴付部分纳滞纳金,但是非主动的条件下,例如被查出一直拖欠未交的一些公司的控股股东,除了补交税款和滞纳金外,还要罚款。
  《证券日报》:王教授怎样看待这次国税总局,明确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转让资产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王素荣:有助于国家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对控股公司之间的一种调控,主要作用是防止税收流失。
  《证券日报》:之前有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谈到关于这次增值说的计算方法,大家具体想知道,这项增值税怎么计算?
  王素荣:增值税有其自身的计算方法,分为销项税和净项税。都是用含税价除以1,17再乘以17%这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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