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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收费须合并收入纳税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01日 03:08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9月01日证券时报第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本报讯  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执行口径问题。通知明确,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国税总局明确,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此外,通知还对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给予明确。
  (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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