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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剑指两拓并购?商务部称无可奉告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13日 07:53 作者 宋蕾
    宋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能否限制海外企业并购?听起来似乎不可能,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中国或许可以用法律手段来寻求公正。
  昨天,商务部副部长傅自应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对一位外国记者就“中国政府是否会运用《反垄断法》来阻挠两拓并购”的提问没有正面回答。
  傅自应说:“中国政府是否会运用反垄断法来阻挠这两大矿业公司的并购和重组,现在从我得到的信息来说,还不知道有这么回事,也就是说无可奉告。”
  这是商务部高官第一次就此事公开回应,措辞也颇为谨慎。但在政界、法律界和对外经贸研究领域,这个话题近期正被热烈讨论。商务部和工信部官员此前先后表态,要求两拓合资必须符合《反垄断法》。
  转变观念?
  不争的事实是,中国整体钢铁行业长期以来受国际上游资源企业垄断价格之苦,如果“两拓”合并,中国作为全球铁矿石第一需求国议价权会再次削弱。
  全国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轮值主席斯伟江昨天在接受CBN采访时表示,中国应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在全球经济体中的利益。
  “我们可能没有这种思维习惯,也没有经验和经历建立运用法律的信心。”斯伟江说。他还表示,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前,法律界就曾经意识到中国的《反垄断法》应该可以对境外企业并购起到作用的。
  “别的国家反垄断法可以影响我们,我们也一样。”斯伟江说。
  有法可依
  事实上,就法律层面而言,中国的《反垄断法》中已经有法可依地提出了对境外企业并购的管辖权力。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对这类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申报”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梅新育认为,2008年8月3日公布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第一项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全球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两拓”的规模和在华销售额都远远超过上述申报标准。
  但梅新育认为,我国实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的能力在于我们的进口能力。只要规模足够大,一般贸易进口的增长通常会给一个独立自主的进口国创造对外界施加影响的工具,这种影响甚至包括其国内法的域外管辖,这一点在竞争法规的域外管辖中体现得相当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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