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6月22日 10:09 |
作者: |
赵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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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前法律总顾问和高伟绅律所反托拉斯部主任 中国的《反垄断法》实施很快满一年了。近日,就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相关案件,以及具体的执法实践,CBN记者专访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前法律总顾问布卢门撒尔(William Blumenthal)和高伟绅律所(Clifford Chance)反托拉斯部主任巴克斯特(Simon Baxter)。 布卢门撒尔曾在反垄断领域和中国相关机构进行过数次合作,对中国的《反垄断法》有着深刻的了解,而巴克斯特所在的美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则参与了中铝并购力拓案,以及正在进行的必和必拓和力拓即“两拓”并购案的反垄断案件问题。 CBN:请总体评价一下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针对经营者集中的执法情况。特别是针对英博并购AB、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三菱丽阳并购英国璐彩特国际等案例,怎么评价中国反垄断的执法? 巴克斯特:现在如果要对整个中国《反垄断法》的执行做一个全面评估我想还为时还过早。虽然反垄断法颁布和实施对于中国来说是革命性的,但是现在它还是处于早期的阶段。 从目前来看,我认为,作为中国反垄断执行机构之一的商务部反垄断局还是非常积极的。现在全球商务界都非常关注它们的举动,作为执法机构本身它们并不畏于执行它们的权力。 布卢门撒尔:我补充一下。目前您提到的并购案件,市场也有一些争议。比如英博并购AB、三菱丽阳并购英国璐彩特国际,在欧洲和美国都是无条件批准,中国监管当局虽然进行了批准,但是有附加条件的。 但我认为这是很正常的。因为就其案例本身来说,三菱丽阳和要收购璐彩特公司,在美国或者在欧洲都不存在竞争的重叠公司。但是在中国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竞争性重叠。所以,虽然在其他法律辖区是无条件通过,但是在中国是有条件通过的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我认为这也是正常的。 值得一提的一点在于,在案例判决有条件通过的内容当中,救济措施的细节相对来说也是独一无二的。这和欧洲、美国通常适用的救济措施有所不同,这是值得一提的地方。但是,仅从这一个案例来讲还不能够得出任何结论。 CBN:从去年法律出台,到现在一些配套法规出台,以及目前三家执法的框架,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作为国外律师有怎样的体会和评价? 巴克斯特:我想说的是我们还处在执行的初期阶段。虽然法律本身的颁布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但是相关配套的法规以及细则有些还没有完全发布。对于执法机构,它们有很多工作要做,要把所有机制、配套法规都实施到位,同时让人员接受培训,而这是需要一段时间的。 我们还处于不断的变化当中,当然我们希望所有的事情都能够在第一天到位,这样就不会有任何不确定性。但很显然这不是一蹴而就能完成的。 布卢门撒尔:目前国际商界、法律界,以及相关其他国家政府所关注的问题当中,比较突出的一个是,中国相关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协调,以及执法机构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之间的互动。因为世界上许多其他法律辖区只有一个反垄断执法机构。 我来自于美国,美国也有两个不同的政府反垄断机构。我的实际经验表明,如果有几个或者多个竞争机构在一个国家存在的话,可能会带来效率较低的问题,同时也有协调问题。尤其是,对法律的解释要如何在不同机构之间协调一致。 作为来自其中一个竞争机构的一名高级官员,很不幸的是,我工作的大量时间都花在了努力协调我们和另外一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上,以保证我们对相关竞争政策的观点是一致的。虽然我们做了很大努力,但并不是总能成功。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往往是观点不同,甚至对于一些主要政策问题有很大的不同。 所以说,中国把相关的执法职能分布到三个不同的国家机构当中,也会面临这样的挑战或者说这样的风险。就是对于政策的解释会有不一致的情况。就美国的经验来看,我预计未来中国相关执法部门当中也会有大量的资源,尤其是高层官员的精力,会花在工作协调方面,要不然的话则会带来混乱的局面。 另外,中国三个执法部门都是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领导之下进行工作,但这个委员会的构成本身也很有特色,因为它不仅仅包括这三家反垄断执法部门,也包括许多国家其他部委,而这些部委并没有在竞争事务的监管经验。 关于其他非反垄断部门的参与,从美国或者欧洲很多部门性监管机构的经验和教训来看,它们往往会试图使用有关反垄断方面的法律,来满足一些本身并不是反垄断法律初衷的目的。 所以,对于中国,我认为随着法律体系不断的完善,为了保证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继续秉持它在竞争方面的基本原则,要避免它成为一个工具,来满足个别部门或者是个别行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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