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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垄断案工商总局直接查办
来源 新京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06日 16:03 作者 廖爱玲
    工商总局出台《反垄断法》配套规章,7月施行重大垄断案总局直接查办 

   本报讯 (记者廖爱玲)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反垄断法》的两个配套规章,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全国有影响的重大垄断案将由工商总局直接查办,其余实行“个案授权”给省级查处。对涉嫌垄断者的和解制度和宽大制度也做出了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省级以下工商不受理垄断举报

  昨天出台的配套规章分别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介绍,由于查处这些垄断案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为保障查办质量,今后将由国家工商总局统一负责反垄断执法,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垄断行为案由工商总局直接负责查办。其余案件可根据需要采取“个案授权”的方式,授权给省级工商局查处,但省级不得再次向下级工商局授权。

  同时,只有国家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局能受理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材料,省级以下工商部门不属于举报受理机关,收到举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

  垄断者主动报告可免除处罚

  按照规定,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在被调查期间,可以提出中止调查的书面申请,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后果影响。

  对此,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解释称,这种承诺制度又称和解制度,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有这种制度,它能使垄断行为及时制止,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营者,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工商总局表示,这是对垄断协议实行的宽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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