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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拟增强操作性 对电信业影响备受关注
来源 通信信息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06日 15:41 作者 张颖洁
 
电信业第三次重组的目的,一是要开放电信市场,二是老百姓要得实惠,享受新的通信应用。两者的共同要求就是要打破垄断,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新格局

    十年磨砺,一朝出鞘的《反垄断法》自去年8月1日实施至今已9月有余了,人们和业界对此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这一过程也是喜忧参半。一边该“忧”:有媒体报道,《反垄断法》实施至今,四川省法院还未受理一起反垄断案例,成为一部法律实施后罕见的司法现象。另一边可“喜”:国家工商总局日前起草了《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文件,并开始就此听取和征求各方意见。这是增强《反垄断法》的操作性、提高反垄断执法透明度的一大重要举措,值得期待。
    当前,电信业被认为是垄断嫌疑最大的行业之一成为焦点。长久以来,除了电信资费等民众比较熟悉的垄断行为外,电信业的互联互通、捆绑销售以及行业内主导运营商依靠一家独大的市场地位形成垄断等现象比比皆是。而《反垄断法》相关细则拟增强操作性,对电信业则是一种积极影响,有利于电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反垄断细则出台,增强操作性

    日前,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博鳌亚洲论坛2009年年会上透露,去年140多家中央企业实现利润6652.9亿元。但中移动等利润过千亿的三大央企,却只上缴10%的红利,不免引发业内人士的质疑。靠着国家政策的倾斜,一些央企在全球经济普遍不景气的态势下仍成功取得高额利润,但客观上却影响了部分产业的发展,个别垄断行为还削弱了我国在这些产业上的核心竞争力。
    在一些行业内部,主导企业利用成本优势打压竞争对手,致使恶性竞争愈演愈烈。以电信业为例,当前的电信市场格局依然处于失衡状态,以补贴、财务或其他利益诱使用户“搬家”,采取变相排他方式垄断大量社会销售渠道资源等不正当竞争大有卷土重来之势。而这些现象存在的根源就在于垄断。这样下去的后果则是巨额成本消耗和行业发展受阻,更是民众利益和国家利益受损。
    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工商总局此次征求意见的两部草案,是具体实践的又进一步,是对《反垄断法》的补充和具体化,有利于改变当前市场的现状,也有助于增强未来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经营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工商管理机关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说,草案规定相当严厉。    

电信业需要“反垄断”随时跟进

    《反垄断法》对于电信业的意义在于:可以有效遏制违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电信业是规模效应显著的特殊行业,管制不及时极易形成垄断和市场滥用行为。当下,在国内电信市场格局明显失衡的局面下,主导运营商就有恃无恐,凭借一家独大的市场地位,逐利本能恶性膨胀,导致侵害用户权益现象时有发生。
    恶意换卡挖角、策反竞争对手就是最显著的现象之一。此前有消息称,河南地市移动分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多种渠道向当地民众收购联通卡,“诱惑”大量联通用户选择转网成为移动用户:一张联通手机卡可以换30元现金和一张移动手机卡无预充话费,或一张内含60元话费的移动手机卡。在间续发生事件的背后,反映出运营商竞争策略的核心不是不断为用户创造福利,而是想尽办法把竞争对手压制住甚至“打死”。
    电信业发展经验表明,垄断性的市场不会自然地走向竞争,运营商之间的成本比拼,实质上也是一场国资消耗战。因而有必要实施强制性规范,保证新进入者参与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给了业界和人们一颗“定心丸”,反垄断相关细则的出台又给了人们一个期待。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眼前自主3G标准被当成规避管制的“保护伞”,似有要对监管部门形成胁迫之势,无形中又增加了失衡带来的各种消极影响。如何继续有效规避一家独大带来的市场风险,是接下去“反垄断”务必要考虑的事。
    
   “慢工出细活”——配套细则出台仍值得期待

    《反垄断法》极具专业性且十分复杂,在法院的司法解释配套上以及公众的诉讼意识上,都需要更加完善。这样,才能发挥这部法律制定的本意。为此,我国的《反垄断法》配套细则的出台必定是渐进的和慎之又慎的。
    针对电信行业,专家表示,电信业第三次重组的目的,一是要开放电信市场,二是老百姓要得实惠,享受新的技术应用。两者的共同要求就是首先要打破垄断,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新格局。
    如今,反垄断法相关细则继《反垄断法》后又在人们的期待中“新官上任”,所负重任不可谓不艰,却也增添许多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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