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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总是要求翻倍来 汽车赔偿标准分歧多来源:汽车007周报 |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4日 10:52 | 作者:
本报讯 在4S店买的新车,事后却发现汽车产品性能远不及宣传中的先进,或车辆在售出前曾经历过售前整备,甚至可能是曾经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的“旧车”。 项女士在4S店买了辆车,可当其在全自动洗车行洗车时却发现,新车右前门大量漏水,全车车窗玻璃上存有大量漆雾。经调查证实,项女士购买的这辆车出售之前曾经被冰雹打过,换修了车门,此外前后机盖、右侧两个车门、车壁以及雨刷器等都有明显更换、修理、喷漆的情况。气愤的项女士最后以该4S店未告知其此车经过售前整备为由提起了诉讼,要求4S店赔偿双倍购车款。 据了解,在汽车销售行业中,由于物流质损普遍存在,新车进行售前整备几乎成为行业公开秘密。一般情况下,4S店的售前整备都经过厂家授权,双方在服务合作协议中也会明确规定,车辆销售给客户前,4S店必须对车辆进行全面的售前检查,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经过售前整备的车辆要符合出厂检测标准,不会危及到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也不会影响该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及应有的价值。在司法实践当中,4S店与厂家的上述协议也往往成为抗辩的理由。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4S店对某些情节的隐瞒对消费者权益影响微乎其微,如修复了汽车漆面轻微划痕等,在这种情况下,如对4S店认定为欺诈,并按照车款总价进行双倍赔偿,必然对行业发展形成冲击。但另一方面,考虑到销售商故意隐瞒汽车瑕疵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法院往往还是将这一行为认定为欺诈。因此,这类案件的审理在司法审判中定性不一,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之时,汽车等大额商品交易并未占据市场交易的重大比例,赔偿规定主要针对的都是小件商品。实践中,4S店未如实报告的情况也分多种,隐瞒的内容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都不尽相同,过错程度也不同,如果统一的按照“假一罚二”的标准来操作,也会对过错程度较轻、造成损害结果较轻的4S店造成相对过重的惩罚后果。 为此,如果能够将事前调整的行业规范及行政管理与作为事后调整的双倍赔偿制度达到有机统一,将有力地促进汽车销售行业的良性发展。同时,针对商品社会发生的快速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双倍赔偿的内容也应尽快做出调整,明确类似“部分损失”等概念,对于大宗商品,根据欺诈所涉及的部分造成的整个商品的贬损进行倍数赔偿。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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