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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互碰自赔”全面推行来源:深圳商报 |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17日 11:02 | 作者:胡佩霞;张仁熙
记者从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获悉,《深圳保险业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理赔规则》昨日正式发布。我市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理赔制度,已于本月15日全面启动。此项制度出台不仅可以方便车主,而且还将降低路面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堵塞状况。
根据中保协的规定,“互碰自赔”是指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两车或多车互碰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各保险公司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即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这项理赔制度已于本月正式在全国启动。 据介绍,深圳的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理赔制度有新突破。突破了中保协规定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以内的适用于“互碰自赔”要求,无论损失金额多少,先按“互碰自赔”案件受理。2000元以下的损失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直接赔偿;超过2000元的部分,在商业险项下按责赔付。 深圳在《规则》中强调,在特区内发生的“互碰自赔”案件,应指引客户到快速理赔服务点处理。特区内目前已建立3个保险快处快赔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各承保公司在快处快赔服务点直接协调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化理赔手续,方便客户办理索赔。 据介绍,“互碰自赔”的主要条件为:包括两车或多车互碰;事故各方都有交强险;事故只导致各方车辆损失,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符合快处快赔规定或由交警认定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在24小内核定损失。 特区外发生的事故可以通过交通警察或保险公司现场查勘等方式处理事故。在外地购买交强险的车辆,也可参照此方法处理。需要提醒车主注意,应注意随身携带交强险及商业车险,以便出险后可以采取互碰自赔理赔。 相关链接 十种情况不能互碰自赔 问∶哪些情形不能实行“互碰自赔”规则?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当事人应报警处理:①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②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③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④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⑤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⑥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⑦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⑧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⑨当事一方肇事逃逸;⑩其它不属于“互碰自赔”适用范围的情况。 问:为何必须在24小时内定损? 答:这主要是为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发生事故后,各方车辆能在24小时内进行定损,保险公司可在第一时间对车辆进行定损,符合“互碰自赔”条件的,直接可以办理索赔手续。超过24小时未定损,保险公司将按照一般理赔程序进行受理。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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