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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碰自赔”2月1日实施来源:成都商报 |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20日 09:41 | 作者:刘锋
中国保险业协会昨日发出通知,决定从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交强险“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业内人士表示,“互碰自赔”的实施,意味着2000元以下不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其保险理赔手续将大大简化。记者获悉,四川保险业目前正积极部署,以确保“互碰自赔”准时实施。 50%以上索赔可简化手续 所谓“互碰自赔”,即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伤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车主可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无须往来多家保险公司奔波。而当前,交通事故为双方共同过错时,车主要到对方保险公司理赔,费时费力。 据太平洋保险的一组调查统计数字显示,车辆财产赔款平均金额是2700元~3300元,这也就意味着超过50%的案例符合“互碰自赔”条件。 信息共享防范钻空子骗赔 四川保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互碰自赔”实施后,将大大缩短理赔时间。车主出险,在第一时间报警、打电话给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后,就能定损处理事故,不再需要等待双方的保险公司定损员都到场。在具体赔付时,无论有责无责都不再需先行垫付,这也就避免了此前车主垫付后等待很久,理赔金才能到账的情况发生。 不过,“互碰自赔”实施后,在一定程度上对出险定损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此外,事故双方如何在事故现场判断财产损失赔付在2000元以内也是一个问题。对于如何防范骗保的问题,中国保险业协会相关人士表示,为防范个别不法分子利用车险理赔流程的简化钻空子骗赔,保险业除利用行业信息共享方式对事故进行比较验对外,还将联合公检法等部门,加大骗赔案件的处罚力度。 【解答】 就车主关心的诸多问题,中国保险业协会有关人士进行了解答: 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可“互碰自赔” (1)有交强险的两车或多车互碰;(2)事故只导致各方不超过2000元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3)事故双方(多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4)各方当事人同意采取“互碰自赔”; 互碰自赔先向保险公司报案 1、各方车主要立即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2、按照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有关规定,通知交警处理;或者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3、到保险公司指定地点查勘定损;4、车主凭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等单证,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2000元门槛一方保险公司说了算 如果双方不能判定各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可以就近共同到任何一方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经一方保险公司查勘后认定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其他保险公司无条件认可,不得要求当事人按照原有流程处理。 异地出险适用“互碰自赔” 记者:车辆异地出险(比如成都车在重庆出险)是否适用“互碰自赔”? 答:适用。 本报记者刘锋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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