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起草说明
 

中国证监会日前结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实施6年来基金行业发展实践,对《办法》进行了修订,1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修订稿)》进一步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明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此外,针对基金专业销售机构的发展缓慢现状,《办法(修订稿)》还调整基金销售机构准入资格条件。[全文]


政策组合拳开启行业变革新路

业内人士指出,证监会经过多年调研,吸收各方面经验,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规,这套政策组合拳基本取消了基金公司从事专户业务门槛,并有望催生一批专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对于今后行业发展格局演化将会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全文]

现有四大基金销售机构

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9月底,共有130家机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所谓基金销售机构共有四类,第一类是商业银行,第二类是证券公司,第三类是投资咨询机构,第四类是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但还未有一家获批。[全文]     

洪磊:坚信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能够发展起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洪磊表示坚信第三方销售机构能够发展起来,并提到关于基金销售体系的建立,“我们颁布征求意见,只是我们完成基金销售体系建设一个重要部分,后面还有两个重要文件要颁布,一是我们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规定,要监督银行规范行为,要规范开户和资金划转行为。还有一个是基金份额清算平台和监督银行资金结算平台的信息接口,这些标准的颁布应该有助于我们整个市场,打破少数垄断,变成公开的竞争。这些体系建完以后,今后我们的销售机构,尽管注册资本金低,只要连两根线,一根线连中央清算平台,一个连资金清算平台,就可以完成交易的任务。这是我们在大力推进的,只有把成本降下来,同时还做盈利模式,我们给你增值服务,提供了一个增值服务费,但这个增值服务费必须根据制价相等的原则来实现,这样我相信通过我们极大提高销售的专业化水平,来完成基金行业下一步的发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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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一小步 必将极大改变基金业目前的生态格局

长期以来,国内的基金销售由国有银行所垄断,由于机制所限,一直无法在基金投资者的专业服务方面有所突破。法规出台后,可以预见,大量民间的基金销售机构会破土而出,其鲶鱼效应将带动整个行业更加关注投资人的真实利益和诉求、带动基金产品的创新,提升投资人的整体满意度。同时,对于改变基金业目前“重首发规模、轻持续销售”等各种恶疾,推动基金公司实现优胜劣汰等,都具有现实的推动意义。

  基金销售将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

针对这些问题,此次修订在结算资金安全、销售准入资格、销售费用等方面做出了更加详尽的阐述,进一步规范了基金销售进构的行为。修订稿的重要的内容是鼓励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发展,这对基金业的发展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行业动态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有望破冰 众禄投顾力争加入行列

据悉,经深圳市政府力荐,深圳众禄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正力争进入首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之列。众禄投顾总经理薛峰在接受采访时也证实,该公司正对照《办法(修订稿)》,进行资格申请的最后冲刺。

  基金第三方支付扩容 通联支付获得第三方支付资格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11月1日宣布,中国证监会已于10月9日批准上投摩根基金公司选择通联支付作为支付服务提供商,开展基金销售业务。这是继汇付天下后,第二家获得基金第三方支付资格的企业。

 

起草背景

《办法》自2004年7月1日实施以来,在规范基金销售市场秩序,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基金市场的迅速发展,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人员、基金投资人的队伍逐步壮大,基金销售业务创新不断涌现,《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现状,亟需予以调整。突出表现在:(一)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部分权责不清,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造成对基金投资人服务缺位,投资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保障;(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管理规范有待进一步明确;(三)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门槛过高,参与机构和人员较少,不利于基金销售市场专业化服务水平的提高;(四)业务分工越来越细,存在基金销售机构将销售业务部分环节外包的趋势,市场出现了一些为基金销售业务提供专门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的业务规范需要予以明确;(五)随着基金行业的发展,销售业务不断创新,需要予以规范;(六)近年来,我会相继颁布了关于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内部控制、销售适用性、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费用管理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其中一些内容需在部门规章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修改的八大主要内容

  (一)明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相关责任义务。

《基金法》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但在实践中存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部分权责不清,权利义务不对等等问题,造成对基金投资人服务缺位,投资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保障。为此,《办法(修订稿)》对双方核心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法定责任。

(三)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的日常管理

截至2010年9月底,共有130家机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网点逾12万。随着行业的发展,基金销售监管已由准入监管为主逐步转向日常监管为主。为此,我们增加了机构日常管理的相关内容。

(五)增加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内容

国内市场费率无差异的机制导致销售机构收入与服务质量相关度低,专业化营销服务缺乏盈利模式,投资者无法获得专业理财服务。为鼓励销售服务创新,引导和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差异化、专业化、高附加值的营销服务,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基金销售体系,《办法(修改稿)》中新设了增值服务费,鼓励销售机构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同时规定了增值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收取的方式,并明确了投资人自主选择的权利。

(七)明确基金销售业务规范

结合近年来基金销售业务发展实践和业务创新,在基金销售业务规范的部分,我们进一步明确了从业人员管理、销售适用性原则、合格基金持有人、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范、盘后交易控制、网上销售规范等。

  (二)调整基金销售机构准入资格条件,降低"非专业"条件,提高"专业"条件。

调整了专业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1、将组织形式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2、将出资人放宽至具有基金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出资人;3、将注册资金的要求从2000万元人民币降低至500万元人民币;4、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准入条件调整后,将有更多的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

(四)规范基金销售支付结算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是基金销售业务的重要环节,对基金销售资金安全有序的管理是投资人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基金销售业务特别是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发展受制于支付结算业务的问题较为突出。为此,我们在《办法(修订稿)》中对基金销售资金安全、资金流转、支付业务、账户管理等问题做出了规范。

(六)完善基金宣传推介

2008年1月,我会取消了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行政许可项目,改为事后备案方式监管。《办法(修订稿)》根据监管改革的情况和近年来基金宣传推介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修改了相关条款。《办法(修订稿)》实施后,2008年颁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2号)将同时废止。

(八)落实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1、销售机构合并分立的资格管理问题。

2、机构日常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分四个层次:第一,机构内部负责监察稽核的人员应及时检查销售业务合法合规情况,并每年报送年度监察稽核报告;第二,基金销售机构在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后,应将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分支机构(网点)报其所在地我会派出机构备案,基本信息变更也应予以备案;第三,通过规范基金销售机构向我会监管信息系统报送业务数据实现实时监控;第四,所有取得资格的机构注册为行业协会的会员,接受自律管理。
  3、法律责任。根据修改内容,对销售违规处罚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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