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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门槛降低 新设增值服务费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02日 07:07 作者 侯捷宁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中国证监会日前结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实施6年来基金行业发展实践,对《办法》进行了修订,1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修订稿)》进一步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明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此外,针对基金专业销售机构的发展缓慢现状,《办法(修订稿)》还调整基金销售机构准入资格条件。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随着基金市场的迅速发展,《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现状,亟需予以调整。
  针对基金销售资金及账户性质不明确,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在理论上存在风险的现状,证监会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引用《证券法》第139条规定,从法律上保证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为客户资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基金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证监会在此次的《办法(修订稿)》中调整了专业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将组织形式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将出资人放宽至具有基金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出资人;将注册资金的要求从2000万元人民币降低至500万元人民币;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准入条件调整后,将有更多的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该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还指出,截至2010年9月底,共有130家机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网点逾12万。随着行业的发展,基金销售监管已由准入监管为主逐步转向日常监管为主。为此,《办法(修订稿)》中增加了机构日常管理的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了从业人员管理、销售适用性原则、合格基金持有人、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范、盘后交易控制、网上销售规范等。
  《办法(修订稿)》中对基金销售资金安全、资金流转、支付业务、账户管理等问题做出了规范。
  此外,为鼓励销售服务创新,引导和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差异化、专业化、高附加值的营销服务,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基金销售体系,《办法(修订稿)》中新设了增值服务费,鼓励销售机构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同时规定了增值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收取的方式,并明确了投资人自主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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