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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2月10日 03:26 作者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基金财产的完整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上接B9版)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该行网站、客户服务电话(95588)查询。
  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人提供缴款回执;投资人于发布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3、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在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3)个人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的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
  (4)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5)中国工商银行代销具体事宜,请以中国工商银行公告为准。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6:00。周六、周日照常办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下述三项业务可同时办理):
  (1)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基金客户资料。
  (2)开通本公司的基金账户。
  (3)认购基金。
  3、个人客户办理开立中国农业银行客户资料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事先办妥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人证等,下同)。
  (3)填妥的开通基金交易账户申请表。
  4、个人客户办理开通本公司的基金账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
  (2)客户填写的开通基金账户申请表。
  5、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需先存入足够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存有足够资金)。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6、注意事项:
  (1)没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的投资人可当场办理。
  (2)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中国农业银行的说明为准。
  (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6:00(当日15:00之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周六、周日照常办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下述三项业务可同时办理):
  (1)填写交通银行基金客户资料。
  (2)开通本公司的基金账户。
  (3)认购基金。
  3、个人客户办理开立交通银行客户资料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事先办妥的交通银行借记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填妥的开通基金交易账户申请表。
  4、个人客户办理开通本公司的基金账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交通银行借记卡。
  (2)客户填写的开通基金账户申请表。
  5、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需先存入足够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交通银行借记卡(存有足够资金)。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6、注意事项:
  (1)没有交通银行借记卡的投资人可当场办理。
  (2)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交通银行的说明为准。
  (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网点办理: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当日15:00之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个人投资者周六、周日照常受理(与下一交易日合并办理)。
  (2)个人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
  a. 事先办妥可用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招商银行各类型个人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b. 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①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②本人持有的可用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招商银行各类型个人资金账户;③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c.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d. 客户可通过电话银行95555提交认购申请。
  2、网上办理:
  (1)招商银行客户登陆招商银行网上银行。
  (2)客户通过“一网通证券(***)”或“个人银行专业版”-投资通-股票基金-银基通链接进入,选择“网上开基金户”,或登陆财富账户专业版“投资管理”-“基金”选择“账户管理”,根据提示填写网上开户申请书。
  (3)业务受理时间:24小时服务,除日终清算时间(一般为17:00至20:00)外,均可进行认购。当日15:00之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
  (4)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即刻进行网上认购申请。
  (5)操作详情可参阅招商银行网上银行相关栏目的操作指引。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招商银行的说明为准。
  (2)个人投资者如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如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凭取款密码及理财专户密码或财富账户交易密码进行。
  (五)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业务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正常受理客户申请,该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工作日。
  2.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程序及注意事项
  1)请投资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营业网点先行办理好个人借记卡并存入认购资金;
  2)提交下述材料、填妥申请表交至柜台确认,开立民生加银基金账户。
  ① 民生借记卡;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 填写《开放式基金业务账户申请表(个人)》。
  3)投资人在开户申请未确认前不能撤销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
  (2)认购程序及注意事项
  1)填写《中国民生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交易申请表(个人)》;
  2)在认购期内,投资人认购金额低于最低限额申请会被拒绝;
  3)在认购期内,投资人可以追加认购金额,但不允许撤单。
  3. 注意事项
  (1) 请投资者本人到中国民生银行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 有关详细的办理手续,请拨打客服电话95568或咨询网点理财经理。
  (六)其他银行
  1、受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 至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是否办理以各银行的规定为准)。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银行卡或存折;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办理认购手续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表并本人签名;
  (2)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缴款
  投资者认购基金,必须事先在银行的对应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的认购款项,认购时必须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注:募集期内,其他银行代理销售具体事宜及其他要求以各银行相关通知或说明为准)
  (七)代销券商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并提交以下材料(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资金账户):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3、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在该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4、提出认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该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人还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
  (八)本公司直销中心机构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17:00。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本人签名的指定银行的开户证明或储蓄存折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1)直销专户1:
  户名: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
  账号:144648-04040000235
  (2)直销专户2:
  户名: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03492300040008372
  (3)直销专户3:
  户名: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
  账号:310066771018004397712
  (4)直销专户4:
  户名: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3259
  (5)直销专户5:
  户名: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账号:044654-8180-12381508025001
  (6)直销专户6:
  户名: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089217210003
  (7)直销专户7:
  户名: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0200000329217902083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募集期间每日16:00前到帐。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若在认购有效申请日内把足额资金划到帐,则以资金到帐日作为受理申请日;投资人若在认购有效申请日内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帐,则以最后一个有效申请日作为受理申请日,认购金额为实际到帐金额。
  至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认购款项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人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人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向代销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手续:
  a、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b、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c、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d、法人授权委托书;
  e、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投资者可于T+2日以后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确认手续。
  (2)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以下材料:
  a、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
  b、填妥的《基金业务申请表》、《基金申/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该行网站、客户服务电话(95588)查询。
  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人提供缴款回执;投资人于本基金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3、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本基金买卖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
  (2)机构投资者在代销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其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3)机构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4)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本公司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5)中国工商银行代销具体事宜,请以中国工商银行公告为准。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6: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办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下述三项业务可同时办理):
  (1)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基金客户资料。
  (2)开通本公司的基金账户。
  (3)认购基金。
  3、机构客户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基金客户资料时,需指定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2)机构对基金业务经办人员的授权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3)机构代码证。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填妥的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6)指定一个该基金代销网点的资金结算账户为基金结算账户,用以对所有基金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
  4、机构客户办理开通本公司的基金账户时,需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农业银行代销基金交易卡》。
  (2)填写的开通基金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5、机构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需在银行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农业银行代销基金交易卡》。
  (2)填写的代销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3)认购款项的有效结算凭证。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6、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国农业银行的说明为准。
  (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6: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办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下述三项业务可同时办理):
  (1)填写交通银行基金客户资料。
  (2)开通本公司的基金账户。
  (3)认购基金。
  3、机构客户填写交通银行基金客户资料时,需指定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2)机构对基金业务经办人员的授权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3)机构代码证。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填妥的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6)指定一个该基金代销网点的资金结算账户为基金结算账户,用以对所有基金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
  4、机构客户办理开通本公司的基金账户时,需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交通银行代销基金交易卡》。
  (2)填写的开通基金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5、机构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需在银行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交通银行代销基金交易卡》。
  (2)填写的代销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3)认购款项的有效结算凭证。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6、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交通银行的说明为准。
  (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网点办理: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15:00(当日15:00之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周六、周日和节假日暂停受理。
  (2)机构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
  a. 事先办妥招商银行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b. 由被授权人到开户会计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① 被授权人携带授权机构银行存款账户的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②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③ 基金业务授权书;
  ④ 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
  ⑤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c.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2、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招商银行的说明为准。
  (2)机构活期存款账户须是人民币存款账户。
  (五)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开户程序及注意事项
  (1)请投资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营业网点先行办理好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认购资金。
  (2)提交下述材料、填妥申请表交至柜台确认,开立民生加银基金账户。
  ① 企业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③ 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 填写《开放式基金业务账户申请表(机构)》(盖预留印鉴及公章)。
  (3)在开户申请未确认前不能撤销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
  2、认购程序及注意事项
  (1)填写《中国民生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交易申请表(机构)》;
  (2)在认购期内,投资人认购金额低于最低限额申请会被拒绝;
  (3)在认购期内,投资人可以追加认购金额,但不允许撤单;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时,还需开具转账支票作为支付依据,交易委托单作附件。
  3. 注意事项
  (1) 请投资者本人到中国民生银行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 有关详细的办理手续,请拨打客服电话95568或咨询网点理财经理。
  (六)其他银行
  1、受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 至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是否办理以各银行的规定为准)。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1)加盖有效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给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有效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须加盖有效银行预留印鉴);
  (3)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办理认购手续须提交的材料:
  (1)银行账户的有效证明文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申/认购申请书》(须加盖有效预留印鉴)。
  开立(或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提出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4、缴款
  投资者认购基金,必须事先在银行的对应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的认购款项,认购时必须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注:募集期内,其他银行代理销售具体事宜及其他要求以各银行相关通知或说明为准)
  (七)代销券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6)预留印鉴。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人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规定或要求,以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
  (2)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八)本公司直销机构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17:00。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预留印鉴。
  (6)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7)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投资人在开户(或账户注册)的同时,可以办理认购申请。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
  (2)同城支票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受理回执”复印件;异地电汇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1)直销专户1:
  户名: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
  账号:144648-04040000235
  (2)直销专户2:
  户名: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03492300040008372
  (3)直销专户3:
  户名: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
  账号:310066771018004397712
  (4)直销专户4:
  户名: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3259
  (5)直销专户5:
  户名: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账号:044654-8180-12381508025001
  (6)直销专户6:
  户名: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089217210003
  (7)直销专户7:
  户名: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0200000329217902083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募集期间每日16:00前到帐。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若在认购有效申请日内把足额资金划到帐,则以资金到帐日作为受理申请日;投资人若在认购有效申请日内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帐,则以最后一个有效申请日作为受理申请日,认购金额为实际到帐金额。
  至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认购款项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人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如果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托管银行办理有关业务,该托管银行须提供在中国大陆的营业执照或者金融许可证,以及托管协议复印件,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相关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并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3)经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5)印鉴卡一式三份。
  (6)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银行账户名称、银行帐号)。
  (7)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境外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和资金划拨等事项参照境内机构投资者办理。
  五、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完成。
  (三)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四)募集期限届满,若本基金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陈浩鸣
  总经理:陈浩鸣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8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525
  联系人:夏立峰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 日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陈浩鸣
  总经理:陈浩鸣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服电话:400-888-9788
  公司网址:***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站:***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王楠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董云巍、吴海鹏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公司网址:***
  (6)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联系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服电话:0577-96699
  公司网址:***
  (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袁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0510-82588168
  公司网址:***
  (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831169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
  (1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5178899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址:***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
  (1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址:***
  (1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
  (15)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梦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
  (1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公司网址:***
  (1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4457777-950
  传真: 025-84579879
  联系人:张小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
  (18)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
  (1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址:***
  (20)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59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50586660-8853
  传真:021-50586660-8881
  联系人:李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公司网址:***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
  (2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
  (2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公司网址:***
  (2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95513
  公司网址:***
  (2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座22-2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电话:023-63786326
  传真:023-63786215
  联系人:杨再巧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
  (2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21-68801217
  传真:021-68801210
  联系人:张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
  (2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或10108998
  公司网址:***
  (28)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热线: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公司网址:***
  (2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公司网址:***
  (3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2024184
  传真:0531-82024197
  联系人:傅咏梅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
  (31)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魏颖
  电话:0755-25832852
  客户服务热线:0755-25832583
  公司网址:***
  (32)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1
  联系人:罗创斌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33
  公司网址:***
  (33)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338
  传真:010-8808524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
  (34)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02
  联系人:刘权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址:***
  (3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客服电话:400-8888-777
  网址: ***
  (3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
  (3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6、16、17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址:***
  (3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
  (39)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站:***
  (4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
  (41)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
  (4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陈浩鸣
  总经理:陈浩鸣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8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曹伟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无锡市新区开发区旺庄路生活区
  办公地址:无锡市梁溪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彩斌
  电话:0510-85888988 85887801
  传真:0510-85885275
  经办注册会计师:夏正曙、钱云霞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O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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