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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巴黎沪深300价值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摘要)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06日 04:18 作者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在基金管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在基金管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基金财产的完整以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下转D6版)
  (上接D5版)
  (4) 交易确认手续
  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接受交易申请后,当即向投资者提供缴款回执;投资者可于T+2 日以后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交易确认手续。基金认购期须于发布基金成立公告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3、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已认/申购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认/申购申万巴黎旗下基金,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2)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申万巴黎的基金账户。
  (3)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中国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在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5)个人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的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
  (6)个人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7)个人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认购/申购基金时,认购/申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定期定额业务除外)。
  (8)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发行本基金的具体事宜,请以中国工商银行公告为准。
  (二)个人投资者在其他代销银行办理开户与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中国建设银行等代销银行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办理开户及认购
  以下开户及认购程序原则上均适用个人投资者在各代销证券公司认购本基金。具体程序应以各代销证券公司的规定或公告为准。
  1、开户及认购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期间为证券交易日的上午9:30~下午15: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投资者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到营业部开立资金帐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投资者须携带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件、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本人资金帐户卡;如有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还须提供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填妥的开户申请表等。
  (3)投资者在开户的同时可办理本基金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具体程序还应以各代销证券公司的规定或公告为准。
  (2)个人投资者须本人亲自到营业部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四)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
  1、开户及认购时间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办理时间为9:00 - 17: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投资者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须携带下列资料:
  (1)本人现时有效的法定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
  (2)填妥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和《基金认/申购和赎回业务申请表》;
  (3)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银行借记卡、储蓄卡等;
  (4)加盖预留印鉴(私章)的《印鉴卡》一式2份;
  (5)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投资者在开户及认购前应接受销售适用性风险测试。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须将足额的认购资金,自与投资者同一身份的银行帐户,汇入本公司下述指定的直销中心专户,并在所填写票据的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姓名及认购的基金名称”。本公司直销中心账户如下:
  户名: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
  账号:100120292902573655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102290020294
  交换号:022029
  户名: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
  账号:2122890588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淮中支行
  大额支付号:308290003378
  交换号:096657
  投资者若因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及“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电话直销
  (1)电话直销开户必须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办理,手续及资料同柜台直销,并签订电话委托协议。
  (2)拨打021-962299或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根据语音提示进行认购操作。
  4、网上直销
  (1)开户
  拟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须事先成为指定银行网上银行签约用户。持有指定银行借记卡的个人投资者,同时为指定银行网上银行的签约的客户可以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上直接开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投资者在开户及认购前应接受销售适用性风险测试。
  (2)认购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提出本基金认购申请,详见本公司网站相关公告。
  (3)风险提示
  1)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2)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网上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3)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 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5、注意事项
  (1)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将面向认购金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发售。
  (2)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的指定账户,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3)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网点办理基金的开户与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向其分配基金账户。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
  1、开户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份额募集期间,上午9:00至下午17: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A.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合格境外投资者)在直销中心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已填写好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2)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效的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
  4) 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印鉴卡》一式2份;
  5) 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的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 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B.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直销中心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下列材料:
  1) 如果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托管银行办理有关业务,该托管银行须提供在中国境内的营业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以及托管协议复印件,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相关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并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3) 经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 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 预留印鉴卡一式2份;
  6) 已填写好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印鉴;
  7)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说明事项
  1) 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
  2) 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预留印鉴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预留印鉴卡上的印鉴必须与指定文件中的指定印鉴一致。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投资者在开户及认购前应接受销售适用性风险测试。
  2、认购
  (1)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已填写好的《基金认/申购和赎回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 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的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2)缴款
  1)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从指定银行账户以“贷记凭证”或“电汇”方式,划入本公司开立的“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本公司直销中心不接受机构投资者的现金认购。
  2)机构投资者必须将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开立的基金直销中心专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
  账号:100120292902573655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102290020294
  交换号:022029
  户名: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
  账号:2122890588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淮中支行
  大额支付号:308290003378
  交换号:096657
  投资者若因未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及“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注意事项
  (1)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的指定账户,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在认购申请表约定的有效期内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7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资金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其他:
  1)请有意在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提早向本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须填写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基金认/申购和赎回业务申请表》、《印鉴卡》。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以上业务单据或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传真索取,但必须在办理申请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为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全套原样文件格式。以上直销单据的填写样单也可以从本公司网站下载或向本公司直销中心索取。
  2)机构投资者办理申请时须向本公司直销中心提供的复印件和下载的单据都统一使用标准的A4纸。
  3)本公司直销中心与代销机构网点的申请书格式不同,请勿混用。
  4)本基金管理人拟在近期内对本次基金发售进行相关的推介活动,请有意在本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与直销中心取得联系。
  (二)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开户和认购
  1、开户及认购时间:
  机构投资者可于2010年1月11日至2010年2月5日9:00~17: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到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基金业务的网点办理开户。
  2、开户及交易程序
  (1)到代销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业务申请书》和《代理申万巴黎基金公司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2)开户确认手续
  投资者可于T+2 日以后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确认手续。
  (3)开户同时可办理交易手续,须填妥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
  2)填妥《基金认/申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交易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该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4)交易确认手续
  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接受交易申请后,当即向投资者提供缴款回执;投资者可于T+2 日以后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交易确认手续。基金认购期须于发布基金成立公告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3、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本基金买卖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已认/申购其他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认/申购申万巴黎旗下基金,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客户自助卡。
  (2)一个机构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3)机构投资者在代销网点申请认购本基金时,其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有足额的认/申购资金。
  (4)机构投资者认/申购基金申请须在认/申购时间内办理。
  (5)机构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6)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认/申购基金时,认/申购金额必须是¥1,000 元的整数倍。
  (7)中国工商银行代销具体事宜,请以中国工商银行的公告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在其他代销银行办理开户与认购
  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建设银行等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办理开户及认购
  以下开户及认购程序原则上均适用机构投资者在各代销证券公司认购本基金。具体程序应以各代销证券公司的规定或公告为准。
  1、开户及认购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期间为证券交易日的上午9:30~下午15: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开立资金帐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如果没有,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帐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1)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帐户开户申请书》(两联,含授权委托开户事项);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5)填写开户合同书。
  (2)如果已有资金帐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及法人代表身份份原件及复印件;
  4)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6)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卡;
  7)如有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还须提供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须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证券公司的说明为准。
  (2)投资者可以到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确认单据,也可以在T+2日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基金公司的确认信息。
  投资者还可通过当面委托、自助划卡、分析自助、电话委托、网上委托、远程终端、短信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收入折算成基金认购份额,归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份额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精确到0.01份,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和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基金份额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本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本基金备案手续:
  1、本基金净认购金额达到或超过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
  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本基金管理人将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本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本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本基金份额总额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或不具备以上本基金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本基金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23261199
  联系人:王菲萍
  客户服务电话:+86-21-962299 或400-880-8588
  网址:***
  电子邮件:service@swbnpp.com
  (二)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86-10-66105799
  传真:+86-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21-23261088
  传真:+86-21-23261088
  联系人:王伟 陈景新
  客户服务电话:+86-21-962299或400-880-8588
  网址:***
  电子邮件:service@swbnpp.com
  2、代销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86 10 66107914
  网址:***
  (2)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
  (3)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86-10-85109219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4)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
  (5)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 陆红霞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
  (6)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金蕾
  传真:+86-10-65550827
  网址:***
  (7) 名称: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N.Newman)
  联系人:周勤
  传真:(0755)82080406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
  (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 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仑
  客服电话:021-962999
  联系人: 吴海平,翁敏芬
  传真:021-62521689
  网址:***
  (9)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传真: 025-84544129
  联系人: 贺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400
  网址: ***
  (10)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传真:+86 21 54035333
  联系人:邓寒冰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
  (11)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12)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
  (13)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
  (14)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传真:+86 755 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95565
  公司网站: ***
  (15)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客户服务热线: 400 8888 888
  传真:+86 10 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公司网址:***
  (16)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95575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
  (17)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788、10108998
  传真:021-68815009
  公司网站:***
  (18)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86-21-95503
  东方证券网站:***
  (1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传真:0551-2207965
  联系人:祝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 95578
  网址:***
  (20) 名称:信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
  (21) 名称: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联系人:余雅娜
  客服电话:0791-6768763
  网址:***
  (22)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信托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63353879
  联系人:陈景新
  客户服务电话:+86-21-962299 或400-880-8588
  网址:***
  (五)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86-21-31358666
  传真:+86-21-31358600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六)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绍信
  电话:+86-21-23238888
  传真:+86-21-23238800
  联系人姓名:陈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姓名: 汪棣、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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