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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征求意见稿:允许保本基金投资期指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07日 07:41 作者 侯捷宁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中国证监会6日发布了《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保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70%,同时允许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指导意见主要对保本基金作了进一步规范,对保本基金的定义、风险揭示、担保机构资质、担保方式、披露要求、到期处理方案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保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担保机构资质等问题,为保本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截至2010年6月底,国内共有6只保本基金在运作,份额达240.64亿份,规模达304.87亿元。他同时指出,指导意见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内容:
  明确保本基金定义,并明确保本基金仍应强调风险。指导意见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文件及销售材料中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说明保本基金仍存在本金损失风险。 
  明确保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70%,同时允许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由于目前我国保本基金主要采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进行运作,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的核心思想是通过静态或动态的资产配置,将可能的风险资产损失锁定在一定范围内,同时追求风险资产上涨时所带来的收益,为此,为控制保本基金的整体投资风险,指导意见规定基金的风险资产比例应限定在净资产的30%以内。
  此外,按照《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规定,保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可不受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限制,从而扩大了保本基金的高风险资产投资范围,为保本基金在保持低风险特征的前提下获取更高的收益创造了可能性。
  明确保本基金的担保机构资质要求。指导意见明确,非金融机构担任保本基金担保机构,应当满足“成立并经营满3年,最近3年连续盈利,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已担保的保本基金资产规模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倍”。指导意见还要求担保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不应超过其净资产的25倍。同时, 为扩大担保机构范围,指导意见还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担任保本基金的担保人。
  明确保本基金的担保方式分为连带责任担保和风险买断担保两类。为基金管理人设计保本基金提供了多种选择,也有利于产品多样化,并有利于降低基金管理人的资本金风险。
  列明担保合同的基本要素,同时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此外,《意见》还对保本基金的到期处理、宣传推介、担保人的通知义务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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